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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保政策

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报销须知

我院系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定点医院,全省各市县的从业人员,符合报销条件的均可在我院办理报销手续。报销须知如下:

一、入院患者须提供下列材料
1、社保卡。
2、身份证。
3、医保电子凭证。

二、年度封顶线、起付线及报销比例
1、年度封顶线26万元
2、年度起付线在职人员800元,退休人员600元
3、报销比例在职人员85%,退休人员90%
4、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30年、女性满25年的可按90%报销,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的每减少1年,其报销比例相应降低3%

三、乙类药品报销
《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23年版)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琼医保规〔2023〕222号)、《关于将2023年谈判药品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》(琼医保规〔2023〕222号)的乙类药品,先由参保人员自付10%后,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。

四、特殊诊疗项目报销
X线计算机体层(CT)扫描、磁共振扫描、彩色多普勒检查、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(SPECT)、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(含数字减影设备)、X刀治疗、伽玛刀治疗、医疗直线加速器治疗项目、高压氧治疗、激光心肌打孔术、快中子治疗项目、细胞因子活化杀伤(CIK)细胞输注治疗、高强度超声聚焦刀治疗(海扶刀)、核素内照射治疗、 射频消融治疗等诊疗项目的医疗费,先由参保人自付10%后,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。

五、医疗高值耗材报销
医疗高值耗材指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病情必须使用的,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人工器官、体内放置材料、输血项目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。使用高值耗材及自费材料须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。
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,其使用的单个医用材料价格在60000元以下(含60000元)的,按以下比例先行自付后,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剩余费用。使用单个医用材料,其单价超过60000元的,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。

参合人员使用高值材料费用自付比例

价格(元) 参保人自付比例
500-1000 10%
1001-5000 15%
5001-10000 20%
10001-20000 25%
20001-30000 30%
30001-60000 35%

 

六、我院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标准
1、年度起付标准:100元
2、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(含一般诊疗费):在职人员为2500元、退休人员为3000元
3、报销比例:50%
4、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》规定的,每减少一年,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%。
5、不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:
    (1)已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的院前急、抢救等医疗费用;
    (2)住院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;
    (3)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;
    (4)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;
    (5)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;
    (6)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;
    (7)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;
    (8)其它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。
6、使用乙类药品无需先行自付,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先行自付10%

 

海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须知

 

我院系海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,全省各市县的城乡居民,符合报销条件的均可在我院办理报销手续。报销须知如下:


一、入院患者提供下列材料
1、社保卡。
2、身份证。
3、医保电子凭证。


二、年度封顶线、起付线及报销比例(特困供养人员、孤儿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、二级重度残疾人、未成年人、老年人不设起付线。)
1、年度封顶线为15万元
2、年度起付线350元
3、报销比例65%(未转诊55%
(注:孕产妇、5周岁以下儿童、65周岁以上老年人,以及患有恶性肿瘤、危重、急诊、术后复诊、眼科、结核、传染、精神等疾病的参保患者,无需办理转诊,医疗费用按医保规定报销。)


三、乙类药品、特殊诊疗项目、医用高值耗材报销
参照从业人员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、医用高值耗材报销规定。先由参保人员按比例自付后,再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。
普通门诊、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使用乙类药品无需先行自付10%


四、我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标准
1、年度起付标准:100元
2、年度最高支付标准(含一般诊疗费):60周岁(不含)以下参保人员为500元、 60周岁(含)以上参保人员为700元
3、报销比例:30%
4、使用国家谈判药品需先行自付10%

 

五、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标准

 

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、定额标准及待遇享受期限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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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1.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实行定额管理。参保人员享受两种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,城镇从业人员在最高一种病种定额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/月,城乡居民在最高一种病种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元/月。其中一种是恶性肿瘤的,各按相应病种定额标准执行。
       2.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同时进行血液、腹膜透析治疗的,按血液透析定额标准执行。
       3.泌尿系统振波碎石治疗的,医疗费用单列结算,不影响其他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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