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报销须知
一、入院患者须提供下列材料
1、社保卡。
2、身份证。
3、医保电子凭证。
二、年度封顶线、起付线及报销比例
1、年度封顶线26万元。
2、年度起付线在职人员800元,退休人员600元。
3、报销比例在职人员85%,退休人员90%。
4、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30年、女性满25年的可按90%报销,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的每减少1年,其报销比例相应降低3%。
三、乙类药品报销
《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23年版)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琼医保规〔2023〕222号)、《关于将2023年谈判药品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》(琼医保规〔2023〕222号)的乙类药品,先由参保人员自付10%后,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。
四、特殊诊疗项目报销
X线计算机体层(CT)扫描、磁共振扫描、彩色多普勒检查、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(SPECT)、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(含数字减影设备)、X刀治疗、伽玛刀治疗、医疗直线加速器治疗项目、高压氧治疗、激光心肌打孔术、快中子治疗项目、细胞因子活化杀伤(CIK)细胞输注治疗、高强度超声聚焦刀治疗(海扶刀)、核素内照射治疗、 射频消融治疗等诊疗项目的医疗费,先由参保人自付10%后,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。
五、医疗高值耗材报销
医疗高值耗材指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病情必须使用的,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人工器官、体内放置材料、输血项目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。使用高值耗材及自费材料须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。
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,其使用的单个医用材料价格在60000元以下(含60000元)的,按以下比例先行自付后,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剩余费用。使用单个医用材料,其单价超过60000元的,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。
参合人员使用高值材料费用自付比例
| 价格(元) | 参保人自付比例 |
| 500-1000 | 10% |
| 1001-5000 | 15% |
| 5001-10000 | 20% |
| 10001-20000 | 25% |
| 20001-30000 | 30% |
| 30001-60000 | 35% |
六、我院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标准
1、年度起付标准:100元。
2、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(含一般诊疗费):在职人员为2500元、退休人员为3000元。
3、报销比例:50%。
4、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》规定的,每减少一年,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%。
5、不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:
(1)已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的院前急、抢救等医疗费用;
(2)住院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;
(3)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;
(4)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;
(5)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;
(6)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;
(7)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;
(8)其它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。
6、使用乙类药品无需先行自付,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先行自付10%。
海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须知
我院系海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,全省各市县的城乡居民,符合报销条件的均可在我院办理报销手续。报销须知如下:
一、入院患者提供下列材料
1、社保卡。
2、身份证。
3、医保电子凭证。
二、年度封顶线、起付线及报销比例(特困供养人员、孤儿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、二级重度残疾人、未成年人、老年人不设起付线。)
1、年度封顶线为15万元。
2、年度起付线350元。
3、报销比例65%(未转诊55%)
(注:孕产妇、5周岁以下儿童、65周岁以上老年人,以及患有恶性肿瘤、危重、急诊、术后复诊、眼科、结核、传染、精神等疾病的参保患者,无需办理转诊,医疗费用按医保规定报销。)
三、乙类药品、特殊诊疗项目、医用高值耗材报销
参照从业人员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、医用高值耗材报销规定。先由参保人员按比例自付后,再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。
普通门诊、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使用乙类药品无需先行自付10%。
四、我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标准
1、年度起付标准:100元。
2、年度最高支付标准(含一般诊疗费):60周岁(不含)以下参保人员为500元、 60周岁(含)以上参保人员为700元。
3、报销比例:30%。
4、使用国家谈判药品需先行自付10%。
五、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标准
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、定额标准及待遇享受期限


注:1.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实行定额管理。参保人员享受两种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,城镇从业人员在最高一种病种定额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/月,城乡居民在最高一种病种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元/月。其中一种是恶性肿瘤的,各按相应病种定额标准执行。
2.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同时进行血液、腹膜透析治疗的,按血液透析定额标准执行。
3.泌尿系统振波碎石治疗的,医疗费用单列结算,不影响其他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。